廣東地區演員從業能力證明評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制定的《中國演出行業演員從業能力證明評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廣東演出業協會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廣東地區演員從業能力證明評定工作(以下簡稱“從業能力評定”)由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統一組織實施。評定工作面向廣東地區開展,個人自愿申請,評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廣東省演出業協會制定廣東地區演員從業能力等級評定標準,凡通過演員從業能力等級評定的人員,由中國演出業協會頒發從業能力證明。從業能力證明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統一制作、統一編號、統一管理。
第四條 廣東地區演員從業能力證明評定試行期間主要開展音樂(聲樂/器樂)類、戲劇類、舞蹈類專業的評定。從業能力分為一至四級,一級為最高級。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廣東地區從業能力評定工作由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與演員從業能力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委會)負責。廣東演出業協會秘書處負責受理申請,組織評審,接受咨詢等日常工作。評委會負責對申報人員從業能力的評定工作。評委會根據評審條件與專業類型要求組建,評委會組建辦法及人員組成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審核備案。
第六條 從業能力評定工作的評定辦法、申報流程、申報時間向社會公布。
三、申請與評定
第七條 申請評定從業能力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廣東地區演員從業能力評定標準》所規定的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請演員從業能力評定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申請或由所在單位辦理集體向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申請,提交填寫完整的《演員從業能力評定申請表》。申請人在辦理申請的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演員從業能力評審材料的受理和核檢工作由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秘書處負責。對材料不完整、填寫不清楚的,可通知申請人在限定時間內補辦。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請人評定資格,兩年內不予受理申請,并視情節追究所在單位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申請廣東地區演員從業能力證明評定的人員需參加廣東省演出業組織的培訓。培訓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培訓旨在加強演員從業能力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培訓內容為職業道德教育、政策法規等,培訓學時不少于8學時。
第十一條
根據各專業從業能力的評定標準,評定分為書面材料審核、面試(專業考核)、答辯三個階段。評定考核應遵循“公正、公平、準確、保密”的原則,保證評審質量。
第十二條 申評從業能力四級評定由協會秘書處按評審標準核定;申評從業能力三級,由協會秘書處按評審標準核定后交由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考核;申評從業能力二、一級,由評審委員會評審,贊成票數達到出席會議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有效。必要時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考核、答辯。
第十三條 從業能力評定費用由申請人支付,并在提交申請材料時交納。從業能力評定費用由培訓費和評審費兩部分組成,從業能力一級1200元,從業能力二級900元, 從業能力三級600元,從業能力四級300元。
第四章 有效期及換證
第十四條 從業能力證明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進行一次審驗并換發新證。
第十五條 持證人員在“從業能力證明”期滿前60日內,按照要求向廣東演出業協會提交申請及相應證明材料。審驗換證的回復工作周期為60個工作日。經審驗合格者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核發換新。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演員從業能力證明年檢結論為不合格,將不予換證: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到處分;
(二) 違反行政管理規定并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三) 違反行業規范并在行業協會有不良記錄;
(四) 偽造、涂改能力證明或轉讓能力證明;
(五) 未按規定繳納年檢費用。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對演員從業能力評定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獲得從業能力證明的演員名錄在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網站統一發布。
第十九條 持有從業能力證明的演員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能力證明,并在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網站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演員遺失從業能力證明,應當向省級演出行業協會申領換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演出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開始試行,試行期為一年。